業務公告

修正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三十五點、第三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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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用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依其檢驗標準,增訂護目鏡型騎乘自行車暨著用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防護頭盔用眼睛防護具逐批檢驗取樣原則及驗證登錄型式認定原則之相關規定,以因應檢驗實務需求。

  • 編修日期:2020/04/13
  • 上稿單位:檢驗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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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