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1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銓敘部旨揭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規定辦理一案。
- 2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一案。
- 3為符民國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辦理退休公務人員之月退休(職)金或優惠存款利息發放事宜
- 4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並溯自91年1月31日生效,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於發還其已收回之俸給時,應扣除同期間已支領之定期退撫給與,以避免重複領取給與情事一案
- 5有關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銀行得否就冒領或溢領之款項,逕自領受人專戶扣款收回疑義。
- 6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一案。
- 7「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7年3月21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
- 8「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條文
- 9「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業經銓敘部107年6月26日部退四字第1074395148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 10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條文
- 11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
- 12修正「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自106年6月13日修正發布施行
- 13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範,其中「因公成殘」等退休情形發放事宜,補充說明
- 14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1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退休人員關懷服務站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