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飾及鑰匙圈上附有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玩具者(亦即本局公告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該吊飾及鑰匙圈仍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本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經標二字第○九七二○○○○六五○號之解釋令,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