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並溯自91年1月31日生效,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於發還其已收回之俸給時,應扣除同期間已支領之定期退撫給與,以避免重複領取給與情事一案
- 發布日期:2019/09/26
- 發布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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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並溯自91年1月31日生效,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於發還其已收回之俸給時,應扣除同期間已支領之定期退撫給與,以避免重複領取給與情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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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部108年8月1日書函下載次數:1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