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規
- 16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商品之檢驗標準CNS14530(一百零三年版)第11節標示(a)敘述內容(7)有關用完之容器處置方法之事項,應包含「罐體之廢棄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8)有關容器使用方法之事項,應包含「不可有敲擊及拋擲等危險行為」。
- 17CI999999999999非應施檢驗商品查核作業程序
- 18具有單一螺旋型燈座(無燈罩)及支撐、固定光源所需零件之燈具商品,屬本局依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公告之應施檢驗一般室內照明用燈具商品範圍,應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得輸入或運出廠場,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輸入或運出廠場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本局得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將未符合檢驗規定之該類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者,依違反商品檢驗法第六條規定論處。
- 1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分局行政罰鍰執行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 20受理網路業者報驗案件作業程序
- 21市場購樣檢測計畫處理作業程序
- 22應施檢驗商品公告採參考貨品分類號列處理原則
- 23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作業程序
- 24建築用防火門同型式判定原則
- 25工廠檢查作業程序
- 26商品市場監督處理要點
- 27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
- 28內銷檢驗登記申請作業程序
- 2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
- 30修正「一百十五筆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有關其他(或相關)檢驗規定中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並自即日生效。